工傷醫療管理及申請條件  

  1、工傷就醫管理

  (1)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應到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就醫時要認真核對協議醫療機構提供的住院費用明細單(一日清單)或處方單,非本人和用人單位同意使用三大目錄外的藥品,診療項目一律不得簽字。

  (2)門診就醫必須是緊急情況下可就近搶救治療,待脫離危險后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否則費用不予支付。

  (3)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在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時,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費用作為住院押金(如果單位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只需預交部分押金)。出院時工傷未認定的,暫不結帳;認定為工傷且符合工傷保險享受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撥付給協議醫院,并將用人單位墊付的住院押金按規定退還;認定為非工傷的,按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2、報銷工傷醫療費的申請材料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工傷認定書、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門診處方(或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有效發票、用人單位證明等。

  3、申請工傷待遇時不予受理的情況

  (1)未參加工傷保險的;

  (2)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3)超過工傷保險申請時限的;

  (4)未按正常程序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

  (5)申請材料不完整的。

  4、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1)工傷保險三大目錄外的醫療費用;

  (2)職工就醫未按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異地就醫未經批準的醫療費用;

  (3)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4)職工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特殊情況除外);

  (5)職工或協議醫療機構違規發生的醫療費用;

  (6)經查實屬非工傷職工本人發生的醫療費用;

  (7)無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或協議醫療機構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未經工傷職工或代理人簽字確認的費用;

  (8)職工自行轉院或自行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費用;

  (9)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其職工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10)職工就醫時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證件和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因工受傷證明的費用;

  (11)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貴重藥品,大型檢查,大型治療費用;

  (12)協議醫療機構認為就醫工傷職工符合出院條件并已通知工傷職工出院后而未出院所發生的費用。